******有限责任公司:
你单位提交的《临时用地申请》及相关资料收悉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《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》《唐山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》等有关规定,经我局研究,现批复如下:
一、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乐亭县古河乡、胡家坨镇、乐亭镇、马家营镇、毛庄镇、新寨镇、闫各庄镇等75.2451公顷(农用地74.6222公顷:一般耕地6.2633公顷,永久基本农田34.2355公顷;建设用地0.6229公顷;未利用地0公顷)土地作为秦皇岛-丰南沿海输气管道工程项目(乐亭段)临时施工便道、弃土(渣)场、地下管线铺设作业等的临时用地。
二、临时用地期限为2年,从批准之日起至2026年1月24日止。涉及临时占用取土、开挖等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及相关规定执行。你公司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复垦,使其恢复原种植条件和达到可供利用状态。同时,若国家建设需要,你单位需无偿配合拆除,恢复土地原状。
三、你单位在使用期限内须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,不得改变批准用途,不得在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、构筑物和其他设施,不得转让、出租、抵押、出借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。
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1月25日